发表自话题:借款哪个好借,利息低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新的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修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新司法解释有关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利率保护上限的新规定出台之后,比较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新规定之前实施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如何执行呢?
第一,利率保护上限溯及力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新的司法解释有两条可以来解决有关利率是否具备溯及力的问题。
第26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4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26条确定了合同利率约定优先的原则,但是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也就是不得高于lpr的4倍。
第32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LPR诞生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4倍利息)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32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你的借款行为是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即便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款合同的利率作出了约定,也应当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最高保护上限。
所以根据第26条和第3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新司法解释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是有溯及力的。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对利率上限溯及力的规定,首次明确了,无论是老的民间借贷还是新的民间借贷,所有的利率都应当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最高上限。看到这里,原来高息放贷的出借人是不是要哭了?
第二,利率保护上限在实务中的执行问题。
虽然新司法解释对利率的保护上限具备溯及力,但是对于原来已经约定和已经付清的利息,是否有溯及力呢?
1.原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双方约定的利率即便是高息,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即便你的利率超过了30%,只要该利息已经支付完毕,那么债务人就不得再要求债权人返还。因为已经履行完毕了。
2.原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前提下,即便依据当时的合同约定的利率,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了,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也已经付清了,但由于原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在此情形下出借人仍然要将已经收到的利息返还给借款人。
3.如果原来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约定了高额的利息,但是没有完全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在这时利息就应当遵循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再按照原合同约定来支付高额利息,应当按照最新的利率保护上限来支付未履行的利息。
最后我们再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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