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中,担保人的未婚声明这样出有

首页 > 财经 > 正文 2020-08-28

发表自话题:有车险就能贷

原标题:银行贷款中,担保人的未婚声明这样出有

问题的明确提出:

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人为个人且未婚的,通常银行不会拒绝担保人未婚签订同意函或声明(以下总称“未婚声明”),未婚一方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分担担保责任。此举意图贷款不当时,不断扩大就其范围,防止担保人未婚在继续执行过程中明确提出申辩。

银行的遭遇:

1.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婚主张声明的签署欺诈,拒绝展开笔迹检验,推迟了案件进程;银行因错误查禁未婚名下资产、将未婚列为明知名单遭滋扰或索偿。

2.如贷款合约自由选择了仲裁争议解决问题方式,但未婚声明未具体,各地仲裁机构以未婚声明缺少仲裁条款为由拒绝接受法院对借贷未婚的仲裁申请人,造成一案分诉。

案例一:

2012年,银行某分行与A公司签定了《授信额度协议》, B作为确保人签订了《最高额确保合约》,同日C作为B的未婚签订了《同意函》。后A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贷款,银行以A、B、C及其他担保人为被告向法院驳回诉讼,法院裁决银行胜诉。在继续执行过程中银行申请人法院查禁了C的账户,C以《同意函》签订日期之前已再婚及《同意函》并非其本人签订为由申请人合议庭,法院经审理后指出C申请人合议庭的理由正式成立,改判上诉银行对C的诉讼请求,合议庭诉讼费由C分担。后C又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控告,拒绝赔礼道歉、完全恢复信用记录、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

2013年,银行与X、Y分别签订了《个人贷款合约》、《个人贷款确保合约》,Z作为确保人Y的未婚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担确保责任的承诺函》(以下全称《承诺函》)。X在贷款合约项下的贷款逾期后,根据合约的誓约,银行以X、Y、Z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仲裁委审查后指出银行与Z之间没仲裁协议,拒绝银行退回对Z的仲裁催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给福建省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借贷之债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批示》(〔2015〕民一他字第9号)(以下全称《批示》)中认为,“夫妻一方对外借贷之债不应该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二)》第二十四条[1]的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将夫妻一方对外的借贷之债回避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之外。因此,担保人未婚没与银行签订涉及借贷合约亦没签订未婚声明,或者未婚声明签署欺诈的,银行不能拒绝担保人以其个人财产分担担保责任,而无法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或担保人未婚的个人财产分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使用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纠纷,应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人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未予法院。

风险缓释建议:

1.叙做业务时应首先考虑到并谋求将担保人及其未婚一并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借贷合约;

2.担保人未婚仅不愿签订未婚声明的,为防止程序方面的瑕疵,建议对未婚声明不作如下处置:

2.1.具体誓约未婚声明为借贷合约附件,将未婚声明与借贷合约相互棚顶。

2.2.如未婚声明并未誓约其为借贷合约的附件,则建议在未婚声明的文末列明同意按照借贷合约关于法律限于与争议解决问题的誓约处置其与银行之间的纠纷。

3.无论使用上述哪种方式,婚姻状况否有效地及未婚方在借贷合约或未婚声明上的签署否真实是前提,如果婚姻状况或签署欺诈将不仅不会造成担保人未婚不分担担保责任,甚至还不会造成银行沦为滋扰对象或被告。

[1]《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回到搜狐,查阅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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