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78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降 金融机构上限该以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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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降 金融机构上限该以何为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明确了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的LPR3.85%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15.4%。

  虽然《规定》第一条即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大量金融机构的纠纷案件也都是以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参考,因此有专家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

  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地方裁判机关、机构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判例。相关监管部门曾出台的相关文件也基本要求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突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规定,“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曾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那么,此次最高法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后,金融机构的利率规制又该何去何从?如果以目前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规制标准会有哪些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现实情况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它的合理性,但确实导致一部分靠利率收益覆盖风险的做法有可能难以为继。可能会阶段性地出现一些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退出或者倒闭。

  某持牌金融机构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鉴于《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当中明确“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而最高法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大幅下调,建议金融监管部门明确金融机构的息费收取不应参照最高法新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现金贷新规有关条款应予以明确和澄清。若社会公众将据此认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也必然应当低于4倍的LPR,或会引发投诉的增长。

  据该机构介绍,从事贷款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的综合成本,包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融资成本等在很大程度上高于4倍的LPR。如果仅仅简单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愿望而未对金融机构的固有成本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导致这些机构无法基于风险对产品定价,并因此不得不退出市场,广大长尾消费者的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由于利率上限下调而导致的信贷供应减少将首先影响到中低收入者或首次借款者,他们或将被迫走向地下钱庄、黑市等非法金融服务,因为需求最终需要找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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