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修改为LPR的4倍

首页 > 财经 > 金融 > 正文 2020-09-11

发表自话题:合法的借贷平台有几家

这是立马说法团队推送的第 570 篇法律常识

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15:00,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规定新修后,取消了5年前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1的4倍。原《规定》中确定的“司法保护区”利率上限24%,是按照当时贷款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得出。现在贷款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作出相应修改。

1 LPR, 是指贷款市场报价利,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LPR在每月20日发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本次规定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损害借贷合法合规。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此前若放贷主体为“职业放贷人”,即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超过年化利率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新司法保护上限变更后,对刑事入罪的标准也就同时降低,直接影响本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点。

此外,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三、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1月1日起将要实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贯彻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如下调整。

1、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3、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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