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苏州正规民间借贷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蔡彩祥向原告提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25日还款,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被告黄丽花以借款人配偶身份在申请表上签字。申请表所附的《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月利率为1.5%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人还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次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的还款日。若到期还款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作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若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归还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全部借款提前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终止额度的使用,并宣布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因贷款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经被告蔡彩祥申请,原告审核后,给予被告蔡彩祥授信额度30万元,为循环额度,授信额度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账户为62×××5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5日,固定利率为月利率1.5%。在上述授信额度期限内原告共计向被告蔡彩祥发放了4笔贷款,放款日期和金额分别为:2014年2月8日、2015年2月12日、3月30日、5月13日分别向蔡彩祥指定账户62×××54发放了元、50000元、40000元、30000元贷款,第一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之后三笔贷款期限均为6个月、每期还款日为25日、执行年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2016年1月26日,原告与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聘请该所律师顾旭峰担任原告诉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并约定支付代理费10837.18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4笔贷款被告蔡彩祥自2015年7月均未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宣布4笔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蔡彩祥仍未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2月30日,结欠本金本金.58元、欠息21423.49元,合计.07元。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对账单、实时查询余额、账户流水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原告陈述等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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