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话题:200元借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
欠我的200万元,
究竟该由谁来偿还?
基本案情:到底谁是借款人?
小晖和大洲在一起多年,育有一女,但大洲早已与妻子小英结婚,因此小晖和大洲一直没有结婚。小晖一直没有工作,靠大洲养她和女儿,而阿伟是小晖和大洲共同的朋友。
2011年8月,小晖将200万元的国债收入转给了大洲,称系通过大洲再转给阿伟的。2013年10月,阿伟向小晖出具《借款借据》,写明收到出资方小晖款项2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万元。
后小晖与大洲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两人最终分手了。因此,小晖于201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阿伟、大洲向其还款200万元并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
阿伟表示,其是出于信任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先行出具了借据,但小晖并未实际支付200万元借款,实际是借了二十余万元,已还清本息。
大洲则表示,2013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晖借款200万元,与阿伟无关。小晖没有经济收入,这200万元是自己多年来给小晖的,从未要求还款。本案债权诉讼时效早已届满,不同意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大洲应是还款人
关于小晖与大洲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小晖提交阿伟出具的《借款借据》,但其主张的与借据对应的借款支付凭证为2013年8月12日转账给大洲的转账凭证,小晖虽称是根据阿伟的指示转账给大洲,但无证据证实其陈述,且阿伟、大洲均不予以认可,小晖也曾在对另一起案件申请民事再审时,将该转账凭证作为再审申请材料予以提交,并明确表示其支付了巨额财产给大洲,大洲亦对收取200万元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是其所借,故法院认定小晖与大洲之间就200万元的借款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0万元转账款与阿伟出具的借据无关联,故该200万元借款应由大洲偿还。
关于《借款收据》记载的20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支付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小晖未提交其另行向阿伟支付200万元借款的凭证,故对其要求阿伟向其偿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小晖与大洲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就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利息支付等事项进行约定,且无证据证实小晖曾向大洲追讨过该笔款项,故大洲可随时还款,小晖亦可随时要求大洲还款,故对大洲主张该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大洲向小晖偿还借款200万元及支付利息。
宣判后,小晖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须以是否实际支付借款作为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既要有借款凭证,又要有付款凭证,即需要提供借条或收据等借款凭证,还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与借款凭证相对应的支付凭证。
已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由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自贷款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时成立。但在实践中,缺少书面、规范的借款凭证是常事,如果仅凭不具备规范的借款凭证便否定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对出借人明显存在不公平。因此,考虑到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对借贷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证据,并不局限于书面材料,对通过、短信等手段甚至是口头达成的借款合意,只要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仍然可以被法院认定。
本案中,小晖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对象是大洲,而大洲也自认了存在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并实际支付了借款,因此认定小晖与大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大洲需要向小晖偿还200万元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供稿:民二庭 李翀
图片:网络
原标题:《欠我的200万元,究竟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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