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二十年的借款,借条上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还能要回来吗?

首页 > 社会 > 法制 > 正文 2021-02-01

发表自话题:10年长期贷款申请

然而借款不久后,李某某生意失败就此“销声匿迹”了,眼看已快20年,饶某某几乎对收回此款失去了信心。2018年饶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李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办企业,且已购车买房,为此,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

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此案事实清晰、关系明确,标的额明确无虚假,几乎没有争议,如能调解更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便多次对被告李某某进行耐心劝导,并告知其如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执行会让“老赖”无处遁形。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被告最终在开庭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在还款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被告也于当日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了利息15万余元,原告遂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起长达2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点评

重视“诉讼时效”,权利人当积极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便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按理说,

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

这笔欠款已拖欠近20年,

不是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了吗?

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就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进行了解释,法律上,对诉讼时效期间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有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分。结合本案而言,因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法律的相关解释,就这笔款项的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该笔款项的诉讼时效符合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同时是为了更好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最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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